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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腾飞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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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代腾飞,原住河南省荥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腾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了(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2日罪犯代腾飞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代腾飞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代腾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腾飞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12月记功1次,2012年5月、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腾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腾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信审判员:李彦海

书记员:史冰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