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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雷陆冬与被执行人雷东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耒执字第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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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陆冬,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耒阳市遥田镇五七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4********。被执行人雷东南,男,1982年613日生,汉族,住耒阳市遥田镇五七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陆冬与被执行人雷东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湖南省耒阳市(2013)耒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雷东南赔偿各项损失9308.96元,但被执行人雷东南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东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海林审判员:吴小松审判员:严伟

书记员:资运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