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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季贵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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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季贵祥,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4日作出(1998)延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贵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287.9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月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季贵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季贵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贵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季贵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贵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子臣审判员:金钟一审判员:邹玉萍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