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朝,。被执行人张金龙,现在押。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王朝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