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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王朝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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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朝,。被执行人张金龙,现在押。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王朝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