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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姜立伟与被执行人刘春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监字第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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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立伟,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春富,男,1948年10月6日生,户籍地农安县,捕前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姜立伟与被执行人刘春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359号。现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姜立伟与被执行人刘春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