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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与林凤延保险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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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林凤延。

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凤延保险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