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友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宪春,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温丽明,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友谊与被执行人曾宪春、温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宪春支付代为偿还款项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14元,要求被执行人温丽明代被执行人曾宪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4419.0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丽明偿还欠款1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成铭审判员:钟德才代理审判员:陈志群
书记员:赖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