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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汪仁槐、张宗女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衢开执民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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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樟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仁槐。被执行人:张宗女。被执行人:张德有。被执行人:余彩女。被执行人:张行尧。委托代理人:方立军,系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仁槐、张宗女、张德有、余彩女、张行尧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3日,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汪仁槐、张宗女、张行尧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张德有、余彩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4年1月16日,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64404.8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12284元、执行费13044.0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6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益群审判员:余忠林审判员:黄慧民

代书记员:余开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