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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与张志彬、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汤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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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伟。被执行人张志彬。被执行人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诉张志彬、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彬、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曙玮审判员:杜连鹏审判员:刘炳

书记员:王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