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克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柯烈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佘墩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佘祥怡,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佘祥怡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玉宝
书记员:方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