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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张克胜等与被执行人佘墩余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繁执字第01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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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克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柯烈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佘墩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佘祥怡,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佘祥怡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玉宝

书记员:方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