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永发,男。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仁和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发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仁和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永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3)敦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潘景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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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永发,男。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仁和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发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仁和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永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3)敦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潘景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