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八方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新港区内。被执行人福州携通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德来高进出口(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八方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携通报关有限公司、德来高进出口(福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1858.6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5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携通报关有限公司和德来高进出口(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州携通报关有限公司和德来高进出口(福州)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携通报关有限公司和德来高进出口(福州)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智斌执行员谢贤水执行员陈政恽
书记员:石小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