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润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AMONBESCANSA。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创伟电子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创伟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5253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