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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赵玲与成伟、孙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2013)句执异字第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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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异议人(案外人)赵玲。申请执行人成伟。被执行人孙杰。

申请执行人成伟与被执行人孙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扣划案外人赵玲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赵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赵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准时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经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听证,应视其按自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琴审判员:骆志勇审判员:戴遐宾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