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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肖新朝因与冒海涛、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娄中执异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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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申请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与新星南路交汇处南侧。法定代表人贺益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肖新朝,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冒海涛,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

申请人肖新朝因与被申请人冒海涛、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冒海涛、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4年1月8日,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查封的财产超标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娄中执他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产的查封。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学军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肖祥胜

书记员:曹胜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