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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保林、李爱环行政非诉执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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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保林,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方家咀乡。被申请执行人李爱环,女,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系王保林之妻,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工商处字(2013)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英工商处字(2013)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英工商处字(2013)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江军审判员:郑俊峰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书记员:姚文婷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