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局。被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判长:江某审判员:郑某某人民陪审员:朱某某
书记员:陈某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