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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运城市气象局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运盐行审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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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气象局,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71102。法定代表人:周国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运城市气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贾朝波代审判员:付生龙

书记员:李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