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气象局,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71102。法定代表人:周国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运城市气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贾朝波代审判员:付生龙
书记员:李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