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金良、刘丰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宁行非审字第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飞,男,该局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双芹,女,宁晋县凤凰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胡金良,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刘丰丰,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金良、刘丰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孙光明审判员:石迎博人民陪审员:解增勇

书记员:何晋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