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被执行人樊路,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99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张庄村土地1718.13平方米建厂,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99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99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42953.25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志恒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张万青
书记员:李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