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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运城市气象局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运盐行审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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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气象局,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组织机构代码:01287110-2。法定代表人:周国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被执行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运城市气象局对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运)气罚(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运城市气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运城市气象局作出的(运)气罚(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贾朝波代理审判员:付生龙

书记员:李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