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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德应、肖颖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丰非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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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局长。被执行人刘德应,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颖,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审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应、肖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刘德应、肖颖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张英杰执行员陈续阳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