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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启良、陆淑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光执行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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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9507-4。法定代表人高玲,局长。被执行人黄启良,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陆淑华,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启良、陆淑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光执审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3)光执审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琴审判员:黄国平审判员:邱卫平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