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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贤铭、刘冬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光执行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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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9507-4。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贤铭,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刘冬香,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光执审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07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贤铭在银行存款61551元(含执行费81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国平审判员:邱卫平审判员:李绍伟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