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任县。被执行人:徐孟雷,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达彦飞,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徐孟雷、达彦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任计征决字第(2013)03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孟雷、达彦飞名下的银行存款50,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飞飞代理审判员:刘沛涛代理审判员:王辉
书记员:董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