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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志彬、相花敏行政非诉执行纠纷冻结裁定书

(2014)任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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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任县。被执行人:王志彬,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相花敏,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王志彬、相花敏夫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任计征决字第(2013)04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彬、相花敏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飞飞代理审判员::刘沛涛代理审判员::陈国英

书记员::董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