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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冯春荣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密执字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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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邢莉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冯春荣,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其对被执行人冯春荣因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冯春荣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3)第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3)第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周铁军代理审判员:方秀芝人民陪审员:郑春军

书记员:蔡红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