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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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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 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繁,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雪芬,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员。委托代理人王毓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员。被执行人杜宝泉,男,1933年9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3)第10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西房裁字(2013)第10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杜宝泉。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杜宝泉在法定期限内既为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就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10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10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应将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XX号楼X层XXX住房一套(使用面积为38.91平方米)与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被申请人杜宝泉继续承租。”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杜宝泉及其共居亲属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北京市西城区贾家胡同XX号的原住正式房屋交申请人处置,违章建筑自行拆除;同时搬至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XX号楼X层XXX住房一套之房屋内。”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健人民陪审员:郑沛华人民陪审员:许子莲

书记员:张明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