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2012年9月3日作出的京文执罚(2012)第1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京文执罚(2012)第1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志勇代理审判员:王茜代理审判员:孙建
书记员: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