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彩霞,女,住洛阳市涧**。被告宜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住所地:宜阳县解放中路**。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霞承担。
审判长:杨庭芳审判员:秦洛生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书记员:张亚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