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被告**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盐务管理局作出的《盐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毅人民陪审员:骆仕君人民陪审员:赵惠健
书记员:王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