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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解卿与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烟行终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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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许可文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解卿,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永玲(系解卿之长女),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海阳市虎山街**。法定代表人:于乔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建昆,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解卿与被上诉人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上诉人解卿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解永玲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建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宁雪审判员:张爱玲审判员:杨道力

书记员:高祎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