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忠,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被告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华富,局长。第三人李高强,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海滨街道。委托代理人李穗,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告李文忠诉被告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李高强行政规划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土福审判员:陈亚才审判员:彭曦
书记员:冼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