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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文忠诉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湛吴法行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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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李文忠,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被告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华富,局长。第三人李高强,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海滨街道。委托代理人李穗,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告李文忠诉被告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李高强行政规划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土福审判员:陈亚才审判员:彭曦

书记员:冼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