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淑英,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东利,该镇镇长。第三人:张景(井)红,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第三人:牛平云,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英与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景红、牛平云土地行政规划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英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淑英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淑英负担。
审判长:张侠人民陪审员:张玲人民陪审员:袁冬梅
书记员:徐金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