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启树,男,1969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冉文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鹤,天馆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冉龙金,男,1965年6月2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第三人吴出汉,男,1964年1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冉启树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乡人民政府行政规划许可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启树与第三人冉龙金已和解,现原告冉启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启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启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冉启树负担。
审判长:高勇人民陪审员:姚祥荣人民陪审员:黄朝庆
书记员:向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