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志新,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祝飞跃,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韩村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祝飞跃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民代理审判员:高建华代理审判员:王同威
书记员: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