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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罗志新与祝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濉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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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志新,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祝飞跃,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韩村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祝飞跃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民代理审判员:高建华代理审判员:王同威

书记员: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