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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恒连、赵元义等56人与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4)濉执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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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恒连、赵元义等56人(名单附后)。代表人:刘恒连,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代表人:赵元义,男,1953年6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景鸿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劳人仲调字(2013)第074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成城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朱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