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恒连、赵元义等56人(名单附后)。代表人:刘恒连,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代表人:赵元义,男,1953年6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景鸿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劳人仲调字(2013)第074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成城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朱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