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寇铁合与王吉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6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寇铁合,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铁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吉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吉利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