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铁合,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铁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吉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吉利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