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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玉兰申请执行潘建花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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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玉兰,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被执行人潘建花,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玉兰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