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高某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56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56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被执行人高某的现代225-7型挖掘机一台。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挖掘机的扣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的现代225-7型挖掘机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