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56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被执行人高某的现代225-7型挖掘机一台。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挖掘机的扣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的现代225-7型挖掘机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