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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乾坤、杜玉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3)濉行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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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翔,计生委主任。被执行人:张乾坤,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杜玉红,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征决(2012)104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玉红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梁红岩

书记员:贾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