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西光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濉民二初字第0008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没有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濉溪县铁佛镇濉岳路东侧有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A056,且该房屋已抵押,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濉溪县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濉溪县铁佛镇濉岳路东侧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A056。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李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梁红岩
书记员:贾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