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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李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执行裁定书

(2013)濉执字第00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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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西光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濉民二初字第0008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没有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濉溪县铁佛镇濉岳路东侧有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A056,且该房屋已抵押,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濉溪县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濉溪县铁佛镇濉岳路东侧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A056。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李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梁红岩

书记员:贾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