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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向南与王培勇、朱秀敏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濉执字第00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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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向南,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培勇,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朱秀敏,女,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梅梅,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濉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执行需要及银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梅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梁红岩审判员:陈龙军

书记员:贾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