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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吴春枝、吴春桂、吴美弟与被执行人余孔森、余唐和、肖艳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尤执行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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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193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吴春枝,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吴春桂,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吴美弟,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余孔森,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余唐和,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肖艳玉,女,1974年4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尤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唐和、肖艳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世锦审判员:纪炳耀审判员:苏新耀

书记员:蒋满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