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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姚法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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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人王某,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姚安县。

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姚安县人们法院(2013)姚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普聍审判员:林鹏审判员:陈清明

书记员:徐国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