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周隆。被申请人:林丽珍。被执行人:陈庆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周隆诉被申请人林丽珍、被执行人陈庆荣其他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林周隆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林丽珍已经向申请人林周隆支付现金12000元,故被执行人陈庆荣、被申请人林丽珍欠申请人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因此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周隆与被申请人林丽珍、被执行人陈庆荣庭外和解,了结本案争讼。申请人林周隆撤回追加被申请人林丽珍为(2011)湛吴法执字第32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林周隆撤回追加被申请人林丽珍为(2011)湛吴法执字第32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件财产保全费140元由申请人林周隆负担。
审判长:林华景审判员:黄亚铨审判员:李琼
书记员:黄婉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