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机构代码00929628—2。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被执行人张发义,男,汉族,194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2)第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11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2)第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2)第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2)第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山地人民陪审员:刘安碧人民陪审员:胡晓蓉
书记员:曹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