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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与杨淑芳其他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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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裁决文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机构代码00929628—2。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被执行人杨淑芳,女,汉族,1944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3)第06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7月23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3)第06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3)第06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3)第06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杨琴人民陪审员:刘安碧人民陪审员:胡晓蓉

书记员:曹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