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姿纺织装饰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华。委托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韩朝阳。委托代理人唐振辉。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汪向阳。委托代理人严平。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姿纺织装饰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姿纺织装饰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书记员:岳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