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第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洪,主任。
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梁坤审判员:何卫斌审判员:王智剑
书记员:王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