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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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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裁决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建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第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洪,主任。

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梁坤审判员:何卫斌审判员:王智剑

书记员:王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